7年經適房再次出售 賣房後略感吃虧
房子賣給別人後覺得吃虧 又重新賣瞭一次
孫呈怎麼也沒想到,7年前買的經適房又被賣傢重新"賣"瞭一次,並過戶到新買傢名下,新買傢羅婷還在房子上設瞭抵押,要不是銀行找上門來,孫呈還被蒙在鼓裡。經適房已具備瞭上市條件,為何不按照當初的約定履行過戶手續,更可氣的是居然把房子又賣給別人。孫呈為此告到法院,要求法院確認再次買賣無效,法院予以瞭認可。
2007年,剛來南京發展事業的孫呈,經中介相中瞭一套房屋,是位於棲霞區堯化門附近的一套經濟適用房。孫呈與房主董彬討價還價,最終以21萬元成交,並簽訂《房地產買賣契約》。合同簽瞭,但房屋是經適房,暫時拿不瞭證。身為律師的孫呈提出,先繳19萬,剩下的尾款等到房子過戶再給。董彬同意瞭,將房子交給瞭孫呈。孫呈和妻子住瞭進去。
後來孫呈數次要求董彬協助辦理過戶手續,但董彬總是推托還沒拿到兩證,過戶的事一拖再拖。2010年年底,孫呈收到瞭一封來自銀行的催款通知書。信上的地址是孫呈的住處,信封上寫的戶主名卻既不是孫呈,也不是董彬,孫呈隱隱感到不妙,他準備找董彬問個清楚。
董彬看事情已露出馬腳,才實情相告:房子2010年已賣給羅婷瞭,並已經過戶到她名下。原來董彬於2008年就拿到瞭房屋所有權證,但他看房價已漲瞭不少,便感覺賤賣瞭。有瞭別的打算,可一時沒有合適的下傢,他就按兵不動,直到羅婷的出現。2010年,董彬便把房子賣給她,羅婷隨即拿這套房子做瞭按揭,貸瞭40萬,並做瞭抵押登記。
不甘被騙的孫呈把董彬和羅婷告上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董彬和羅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。董彬和羅婷認為,房子已經過戶,且已設定瞭銀行的抵押權。可不想,孫呈告贏瞭。法院認定,董彬出售給羅婷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,羅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。在羅婷和董彬不能提供充分反證的情況下,可以認定董彬和羅婷買賣房屋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,已嚴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,故判決確認兩人2010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無效。董彬和羅婷不服,但中院維持瞭原判。
有利判決在手,可董彬和羅婷就是不肯協助他過戶,為此,孫呈再次起訴,要求法院判令清除房子上的抵押權,並過戶到自己名下。
董彬辯稱,房子上有抵押,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,羅婷則表示,自己持有的房屋權證都是合法獲得的,理應受到法律保護。
近日,該案終於有瞭定論。孫呈和董彬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雖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,涉案房屋暫不具備辦理產權過戶條件,但涉案房屋現已過戶至羅婷名下,說明已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。孫呈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瞭相應的房款,且涉案房屋已實際交付孫呈。因此,孫呈與董彬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應當認定合法有效。
而羅婷與董彬均有義務解除設定在涉案房屋所有權上的抵押,並協助孫呈辦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。因此,孫呈訴請合法有據,法院應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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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tj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1-20/14152586498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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